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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3001855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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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定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每學年度申請招生之普通科、專業群科(包括建教合作班)、綜合

  高中學程及進修部之總班級數,以不增加前一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原

  則。

      前項總班級數,於國立學校,指前一學年度畢業總班級數;於私立

  學校,指前一學年度核定之招生總班級數。

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科、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教師員額

    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師,未造成科目

    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相關實習場所,

    可供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

    別者為原則。

四、學校申請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

  決議通過,並填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定「高

  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於辦理

  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國教署核辦。

五、國教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則

  核定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其提報申請表之該學年度招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專業群科:

      (1) 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2) 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4、進修部:

      (1) 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人。

      (2) 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國教署補助辦理綜合高級

    中學課程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表該

    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以後無條

    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級數

    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六、本部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科、學程之

  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學程班級數,辦理

  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七、接受本部發展輔導或轉型輔導之學校,或情形特殊經國教署核准者,不

  受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八、綜合職能科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體育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體育班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建教合作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應於核定班級數內,另依建教合作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實用技能學程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實用技能學程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十二、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國教署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

  法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處理原則辦理。

十三、私立學校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依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十四、本部得考量國家人才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及產業人力

  需求狀況等因素,逕行核定調整學校招生班級數,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

  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