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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135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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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定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每學年度申請招生之普通科、專業群科(包括建教合作班)、綜
    合高中學程及進修部之總班級數,以不增加前一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
    原則。
    前項總班級數,於國立學校,指前一學年度畢業總班級數;於私立學
    校,指前一學年度核定之招生總班級數。

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群、科及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教師
      員額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師,未
      造成科目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相關實習場所,
      可供調整群、科及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群、科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別者為原
    則。

四、學校申請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
    務會議決議通過,並填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
    請表),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國教署核辦。

五、國教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
    則核定群、科及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其提報申請表之該學年度招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專業群科: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4、進修部: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3)群招生: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人。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國教署補助辦理綜合高級
      中學課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表該
      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以後無條
      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級數
      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六、本部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群、科及
    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群、科及學程
    班級數,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七、接受本部發展輔導或轉型輔導之學校,或情形特殊經國教署核准者,
    不受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八、綜合職能科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體育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體育班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建教合作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應於核定班級數內,另依建教合作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實用技能學程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實用技能學程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十二、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國教署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
      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處理原則辦理。

十三、私立學校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十四、本部得考量國家人才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及產業人
      力需求狀況等因素,逕行核定調整學校招生班級數,不受本要點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