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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9 2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975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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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核發辦法(以下簡稱證書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
 (二)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本部發
      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
      者。

三、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申
    請、繳費、審核及核發事宜,應檢具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一份。
(二)檢核表(如附件三)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五)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證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一份(實貼於
      申請書)。
(六)教師證書影本或教師證明書影本。
(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
      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
      影本。
  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應依申請件數檢具
    前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申請人照片電子檔。

四、申請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四)
    所示辦理申請、繳費、審核及核發事宜,應檢具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一份。
(二)檢核表(如附件六)一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業期間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有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證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五)教師證書影本或教師證明書影本。
(六)任教學校所在國家規定,須由本部出具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
      件之公告或證明。
(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
      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
      影本。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
(九)曾在我國任教者,應檢具最後任職機關證明申請人無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情事之文件;未曾在我國任教者,免附。
(十)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
      細記事)。
  依前項規定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
    件,除第五款教師證書影本,應依申請師資類科別確實檢具外,其餘
    文件、資料均檢具一份。

五、委託他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者,
  應由受託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委託書(如附件七)申請。

六、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者,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包括
  專任、兼任及代理代課之學校)以書面送交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
  辦單位),由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但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送交承辦
  單位。
  前項申請案經承辦單位初審,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發給教
    師證明書;複審未通過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服
    務學校。
  申請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者,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
    學校(包括專任、兼任及代理代課之學校)以書面送交承辦單位,由
    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但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送交承辦單位。
  前項申請案經承辦單位初審,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發給證
    明文件一式二份;複審未通過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
    副知服務學校。

七、審查方式及期程: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處理期間各以十四個
      工作日為原則,本部因申請案件數量過多,得延長處理期程,並通
      知申請人。
  (二)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承辦單位初審期間以十四個工作日
      為原則。本部複審期間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但依規定查
      證申請人是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查核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期間,不包括補件日數,且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之
    ,承辦單位或本部並應通知申請人。

八、承辦單位初審或本部複審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
  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
  資料(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承辦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
  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承辦單位或本部,得視實務審查之需要,通知申請人檢送原繳交文件
    之正本供查驗,查驗後隨文寄還;未提供者不予受理。

九、通過審查者,本部依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寄送地址,送達英文版教師證
  明書或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居住國外者,應指定居住國內
  之代收人收件。

十、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英
  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
  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公告撤銷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