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戶外場地,保護公
園及海岸自然資源,其管理依據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戶外場地,包括以下範圍:
(一)潮境公園。
(二)復育公園。
(三)八斗子公園。
三、各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申請本館戶外場地舉辦活動時,應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進入戶外場地,其不停止者,報請
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飆車者。
(二)酗酒者。
(三)乞討者。
(四)賭博者。
(五)攜帶危險物品者。
(六)撿拾漂流木者。
五、戶外場地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進行勸募或兜售商品、擅設攤販等商業行為者。
(二)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垃圾及其他廢棄
物者。
(三)塗鴉、喧嘩滋事、妨害公共安寧者。
(四)露宿、烤肉、施放煙火、明火表演者。
(五)攀折損壞花木、草坪或破壞公共設施者。
(六)未經許可搭設人工設施、臨時建築物者。
(七)未經許可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活動者。
(八)不依正常方法使用各項設施者。
(九)其他經本館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六、違反前點規定,仍不聽制止者,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