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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7178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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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
  及審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本部主管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
  特訂定本基準。

二、教練績效評量之送件程序如下:
 (一)教練應於聘任每滿第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附
   件一或附件二)、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
 (二)服務學校應自收受前款文件次日起一個月內,提送該校專任運動教
   練評審委員會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三、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四、前點第一款所定訓練指導績效,以教練於服務學校所指導學生之運動
  團隊或個人績效為限,其積分,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團隊,或個人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學生訓
   練指導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
   基準核計之;總分最高以一百分計。
 (二)個人運動種類項目,同一學生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
   獲獎者,擇一採計。
 (三)以指導之學生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市
   )正式比賽,或入選國家代表隊、直轄市、縣(市)代表隊,作為
   採計之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積分);其給分基準表如附件
   三。
 (四)訓練或指導團體運動種類之同一團隊,以競賽規程所定團體項目為
   準;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種類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倍核計。但本
   部主辦之運動聯賽,依其給分計算。
 (五)第三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
   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其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訓練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接:百分之二十。
 (二)學校專項運動場地器材之維護管理及支援學校專項運動賽會工作:
   百分之二十五。
 (三)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及協助鄰近基層學校訓練:百分
   之二十五。
 (四)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百分之二十。
 (五)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百分之十。
  教練有其他非屬前項各款之特殊具體事實,並經學校認定者,或偏遠
  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教練,至多得外加百分之
  十。

六、評委會應自收受第二點第二款相關資料次日起,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
  作業;其評量結果經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教練。本部
  應依評量結果,作成下列決議: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為通過,由服務學校依規定續聘;
   績效評量總成績為六十分以上至未滿七十分者,應接受本部輔導。
 (二)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為不通過,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或
   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