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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場館或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輔導諮詢專案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40008684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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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體育運動場館或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體育設施促
    參案件),設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場館或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輔導諮詢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體育設施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規劃書之審查。
(二)體育設施促參案件作業之輔導、諮詢及訪視。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之,其餘委
    員,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為審查體育設施促參案件,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

五、本小組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六、本小組得選派委員二人以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進
    行訪視,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

七、學校辦理體育設施促參案件績效優良者,本署得建議學校依法令規定獎勵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