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輔導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體育運動場館或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體育設施促
參案件),設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運動場館或設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輔導諮詢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體育設施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規劃書之審查。
(二)體育設施促參案件作業之輔導、諮詢及訪視。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之,其餘委
員,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為審查體育設施促參案件,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
五、本小組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六、本小組得選派委員二人以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進
行訪視,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
七、學校辦理體育設施促參案件績效優良者,本署得建議學校依法令規定獎勵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