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術合作協議應秉持平等互惠原則。
三、學術合作協議內容應包括合作目的、合作範圍、起迄日期、立協議書人、簽
約日期及雙方經費負擔原則等,並可視雙方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四、學術合作協議範圍應有下列各項之一:
(一)研究成果資訊交流。
(二)研究人員之交流或互訪。
(三)國際學術會議的舉辦。
(四)學術研究計畫的合作。
(五)其他學術合作相關事項。
五、學術合作協議之簽訂由綜合規劃室主政,並於每年調查及彙整該年度學術合
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