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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止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體委競字第一○一○○四六四一六一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1826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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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選手列管期間管理考核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係指:(一)有球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附「與球團所簽署職業運動合約書」。(二)無球團合約書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訓練及參賽應檢附「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三)如無球團合約書、職業選手證明文件或參與職業運動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從事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應檢附「服補充兵役選手申請從事職業運動或參加排名賽事訓練及參賽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