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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90137572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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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
    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立學校:
(一)  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
  加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
  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  直轄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四十二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四十三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
  加八班增置一人。
(三)  軍訓教官員額計算及核定權責:
1、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校員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由所屬國立大專校院核
  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2、前目以外之國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現
  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
  置一人,由本部核定。
3、縣(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縣(市)政府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
  校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縣(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4、直轄市立學校員額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
  函報本部備查;現員數大於調整後員額數之學校,其小數點部分,由學校視
  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函報本部備查。

三、公立學校設有其他學制者,得視學生生活輔導工作需要,以最需投入人力之
    學制班級數為優先,每五十班置一人,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四、私立學校:

(一)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人以內之學校:以學生數三百五十人以下置一人,
     超過三百五十人者,每增加三百五十人增置一人。

(二) 全校學生在二千四百五十一人以上之學校:以學生數每三百五十人置一人
     計算,達置七人後,每增加五百人增置一人。

(三) 直轄市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直轄市政府核定,並
     函報本部備查。學校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並函報本部備查。

(四) 前目以外之私立學校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法計算,由本部核定。學校
     得視需求以專案申請增置一人,由本部核定。

五、軍訓主任教官設置(均包括於教官員額數內):學校教官員額數達四人以上
    者,得設中校階軍訓主任教官。

六、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定期依據各校該學年
    度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實修正,並報本部備查。

七、本基準實施後,公、私立學校教官員額調整,以逐年調整為原則,並採自然
    離退及任務遷調方式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