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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2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517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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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實驗教育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
        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
      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機構)。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施機構實
      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或個人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小學階段,屬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依特殊教育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本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政府: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
      訪視、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二)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
      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三)實驗教育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
      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
      關學習資源或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
      經常門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核定基準及申請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
    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
    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前點第二項附表及前項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五、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屬地方政府主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
      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彙報本署;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
      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經各地
      方政府核定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補助資格證明文件,屬機構實驗教育
      之學生向所屬實驗教育機構轉各該地方政府提出;屬團體實驗教育
      或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
      審後,將申請彙報本署。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
      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於每年十月一日前提出
      ,如於第二學期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至遲應於次年三月
      一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
      個月前提出。
(四)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
      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
      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六、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
    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各學習資源及輔導
    資源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益、
    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說明。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
    詳述實驗教育理念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屬地方政府主管實
    驗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經本署通知各該
    地方政府後,由各該地方政府通知所轄各申請對象;屬教育部主管實
    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七、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公、私立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
      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申請案,
      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實驗教育機構經立
      案許可後,一次撥付。第二年以後之經費,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八、本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作業方式如下:
(一)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利實驗教育學生有效運用各項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本署得依各
      地方政府歷年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七月預先核定
      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項目之所需經費。
(三)前款核定事項經各該地方政府及申請對象認為有變更必要者,應立
      即辦理計畫及經費變更,並依申請程序,經各該地方政府彙報本署
      重新核定,並於變更核定後始得支用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經費。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
      撥所轄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
      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逕行撥付。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撥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設籍學校,並由設籍學校憑各類學習資源或輔
      導資源之執行成果證明或支用單據,逐項辦理撥付。
(六)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
      計畫內容執行。
(七)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
      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另第三點
      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如有中止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情事,
      各地方政府應就本署補助之未執行項目經費全數繳回。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經費由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
      構經所屬各地方政府轉本署辦理結報作業;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
      助經費由申請對象向所屬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轉
      各地方政府彙報本署辦理結報作業;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
      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逕向本署辦理結報作業。

九、本補助成效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
(二)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
      程序,經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於核定經費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彙整各類學習資源或輔導資
      源之執行成果轉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十、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行
    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責逕
    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一、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或獎勵者,
      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
      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請領屬實者,
      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
      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
      助款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