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管理,維護館舍安全,並兼具服務
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範圍
有關本館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影音資料管理、調閱、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注意事項為之。
三、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管理
(一) 已錄製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1個月(含)以上,除受檢警單位通知,因偵查犯罪
或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1年內銷毀之。
(二) 各錄影單位(知服組、漢學資料組、特藏組、政風室及秘書室)應每日檢查系統,
如發現系統或設備損壞、故障等異常狀況,應即通報秘書室修繕。
四、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調閱及複製
(一) 警察機關、司法調查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本館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
音資料,且應由本館駐警陪同,必要時並得複製。
(二) 本館基於場所安全維護及管理之必要,可內部先行查閱監視錄影檔案,提供讀者
必要之協助。
(三) 前2項申請須填具「國家圖書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申請表」,經錄影單位主
管(非上班時間為假日值班主管)或代理人審核同意後,始得調閱或複製。
(四) 調閱/複製申請表等書面紀錄送交駐警隊長保存1年提供查核。
五、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