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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0401003062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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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管理,維護館舍安全,並兼具服務
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範圍

有關本館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影音資料管理、調閱、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注意事項為之。

三、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管理

  (一) 已錄製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1個月(含)以上,除受檢警單位通知,因偵查犯罪
       或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1年內銷毀之。

(二) 各錄影單位(知服組、漢學資料組、特藏組、政風室及秘書室)應每日檢查系統,
     如發現系統或設備損壞、故障等異常狀況,應即通報秘書室修繕。

四、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調閱及複製

  (一) 警察機關、司法調查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本館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
       音資料,且應由本館駐警陪同,必要時並得複製。

  (二) 本館基於場所安全維護及管理之必要,可內部先行查閱監視錄影檔案,提供讀者
       必要之協助。

  (三) 前2項申請須填具「國家圖書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申請表」,經錄影單位主
       管(非上班時間為假日值班主管)或代理人審核同意後,始得調閱或複製。

  (四) 調閱/複製申請表等書面紀錄送交駐警隊長保存1年提供查核。

五、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