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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興建或購置宿舍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一)字第1050002573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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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
    籌收入(以下簡稱自籌收入)為財源,興建或購置之宿舍,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校得於下列情形,以自籌收入興建或購置宿舍:
   (一)校務發展所需。
   (二)配合政府政策,延攬海內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各校興建或購置之宿舍,每戶面積最大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 限。
但因延攬國際級優良師資等特殊需求,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
,並報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依前點興建或購置之宿舍,屬國有宿舍,得供下列人員借用:
   (一)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之編制內人員。
   (二)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之非編制內人員。

四、各校應與借用人員訂定使用借貸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借用期限及權利義務關係。                             

五、各校應考量校務資源之合理分配及居住需求,妥慎規劃宿舍面積及管理規範後,訂
    定借用基準,據以公平辦理。

六、各校得視經費狀況,提供宿舍內之設備及家具。

七、宿舍維護管理經費,全數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八、本原則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