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
籌收入(以下簡稱自籌收入)為財源,興建或購置之宿舍,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校得於下列情形,以自籌收入興建或購置宿舍:
(一)校務發展所需。
(二)配合政府政策,延攬海內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各校興建或購置之宿舍,每戶面積最大以一百十五平方公尺為 限。
但因延攬國際級優良師資等特殊需求,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
,並報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依前點興建或購置之宿舍,屬國有宿舍,得供下列人員借用:
(一)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之編制內人員。
(二)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之非編制內人員。
四、各校應與借用人員訂定使用借貸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借用期限及權利義務關係。
五、各校應考量校務資源之合理分配及居住需求,妥慎規劃宿舍面積及管理規範後,訂
定借用基準,據以公平辦理。
六、各校得視經費狀況,提供宿舍內之設備及家具。
七、宿舍維護管理經費,全數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
八、本原則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