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行為不檢損害兒 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基於幼兒之最大利益考量,有關機 關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事項之主管機關及幼兒教育之主管機關;情節重大指經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二 款之情形或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本法本權責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