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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06002264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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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事務,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
    生規定函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前項單招,依申請之學程,分為大學學士班各年級及研究所碩、
    博士班。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轉學、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
    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港澳學生單招之招生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招生名額計算。港澳學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
    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
    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
    ,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單招,應於前項核定名額內自行招生,並得由各校就同一
    學制各年級之各學系間之名額自行調配。但醫事相關院、所、系及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限。
 
五、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
    其當學年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過海
    外聯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六、學校辦理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港澳學生單招(不包括港澳學生專班)
    ,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
    學校如於二月二十八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
    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學生進行分
    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港澳學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一日後放
    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港澳學生報名或錄取;於八月
    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港澳學生榜單公
    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七、於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之
    單招未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
    使用。
 
八、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
    區,供港澳學生閱覽。
 
九、港澳學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港澳學生博士
    專班之規劃,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提特殊項目審查。
 
十、學校招收港澳學生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但課程設計及銜接等配套措施應妥適規劃,以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
    受課權益。
 
十一、各校單獨招收之港澳學生,以當年度自香港、澳門或海外來臺者
      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港澳學生。
 
十二、港澳學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本
      部審查。
 
十三、已於國內大學校院就讀之肄業港澳學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
      轉學考入學,不得以單招管道轉學就讀。
 
十四、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港澳學生資格係經「敎育部○
      年○月○日臺敎文(二)字第○號函審定通過」,以利駐境外館
      處核發來臺之就學入境證件。
 
十五、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港
      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
      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
 
十六、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
      港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
      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