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事務,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港澳學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
生規定函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前項單招,依申請之學程,分為大學學士班各年級及研究所碩、
博士班。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轉學、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
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港澳學生單招之招生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招生名額計算。港澳學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
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生專班),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
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系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
,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單招,應於前項核定名額內自行招生,並得由各校就同一
學制各年級之各學系間之名額自行調配。但醫事相關院、所、系及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限。
五、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
其當學年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過海
外聯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六、學校辦理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港澳學生單招(不包括港澳學生專班)
,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
學校如於二月二十八日前放榜,公告錄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
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學生進行分
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港澳學生,不得再行參加八月一日後放
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港澳學生報名或錄取;於八月
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港澳學生榜單公
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七、於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之
單招未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
使用。
八、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
區,供港澳學生閱覽。
九、港澳學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港澳學生博士
專班之規劃,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提特殊項目審查。
十、學校招收港澳學生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
但課程設計及銜接等配套措施應妥適規劃,以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
受課權益。
十一、各校單獨招收之港澳學生,以當年度自香港、澳門或海外來臺者
為限,不得自行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港澳學生。
十二、港澳學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本
部審查。
十三、已於國內大學校院就讀之肄業港澳學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
轉學考入學,不得以單招管道轉學就讀。
十四、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港澳學生資格係經「敎育部○
年○月○日臺敎文(二)字第○號函審定通過」,以利駐境外館
處核發來臺之就學入境證件。
十五、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港
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
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
十六、單招之港澳學生抵臺後申請就學居留,各校應比照聯合分發之
港澳學生,由各校輔導單位於學生註冊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
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辦居留入出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