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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20989A號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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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程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教育部之指示
    ,統籌規劃及籌辦與執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次長擔任,綜理本會事務;置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署長擔任,襄助主任
    委員綜理本會事務;置委員若干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薦下列各機關、團體之代表或
    具大型運動賽會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提請教育部部長聘(派)兼之
    :
(一)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
(二)教育部。
(三)文化部。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六)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八)本會輔導小組。
(九)本會運動競賽小組。
(十)具大型運動賽會相關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除以本職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均為二
    年。

四、本會依本準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小組、運動競賽小組及運動
    禁藥管制小組。

五、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體育署學校體育組組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
    ,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

六、本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持議事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
    自出席會議者,得由該機關、團體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本準則第七條所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應派員列席,報告
    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情形,並得依實際需要,邀請相關
    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