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有關同時符合各款加發條件時,得依各款規定分別加發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5002498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考量本辦法之獎勵精神,除鼓勵我國選手
於國內主辦之綜合性運動賽會爭取佳績外,並鼓勵田徑、游泳
及體操等項目之選手於奧運會、亞運會及世大運等三項大型賽
會爭取佳績,提升整體競技運動發展,爰申請獎勵選手同時符
合本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符合本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一次領取
者,其獎助學金得依各款規定分別加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