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訓練與檢定及複訓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28479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指定之。
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小組委員職務為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審查。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之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向本署提出。

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向本署提出。

六、前二點送審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提請審議小組確認後,不予受理。

七、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投票。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審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

八、第四點、第五點申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委任代理人,於審查會議事程序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申請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審議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列席人員說明後,應即行退席。

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一、審議小組作成決議並經本署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

十二、審議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十三、審議小組會議所需經費,得於本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