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新住民子女語文學
習活動特色亮點,擴增新住民子女語文學習典範,藉以成為推廣模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
體)。
三、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 申請類型:
1、新住民語文學習生活營: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
民子女為核心對象,辦理以新住民文化學習相關活動營隊
,引導新住民子女熟悉、深化語文能力,培養新住民子女
善用多國語言的優勢;以新住民親子共學方式辦理者,優
先予以補助。
2、新住民語文學習班: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民子
女為核心對象,辦理新住民子女父親(母親)原生國語文
教學(以東南亞之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培養新住民語文人才;以融入
台灣文化內涵者,優先予以補助。
3、國際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
民子女為核心對象,辦理以新住民母國文化藝術為核心之
藝術展演活動,增加國人對於新住民多元文化之理解及欣
賞;以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為系列活動者,優先
予以補助。
(二) 申辦程序:
1、每年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受理
申請,每一民間團體每年申請案總計經費至多不超過六十
萬元。
2、應檢具本署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
),以正式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
3、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經費申請表、活動行程表、師資來
源及申請計畫各一式四份,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影本
及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審查作業:
1、於申請期間截止後,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
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四)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
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
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署其他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署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
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四、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為主,各項工
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為原則,且每申請案成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
人數以五人以上為原則。
(二) 經常門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材料費、講義
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租車費、膳
食費、保險費、雜支為原則。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獲補助單位
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
後一個月內辦理核結。
六、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活動成果送本
署審查。
(二)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
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
予補助。
七、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拒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署;另
因其他因素致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變更計畫並
經本署同意。
(二)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
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
教育推展機構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