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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子女語文學習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4496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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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新住民子女語文學
  習活動特色亮點,擴增新住民子女語文學習典範,藉以成為推廣模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
  體)。

三、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  申請類型:
     1、新住民語文學習生活營: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
       民子女為核心對象,辦理以新住民文化學習相關活動營隊
       ,引導新住民子女熟悉、深化語文能力,培養新住民子女
       善用多國語言的優勢;以新住民親子共學方式辦理者,優
       先予以補助。
     2、新住民語文學習班: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民子
       女為核心對象,辦理新住民子女父親(母親)原生國語文
       教學(以東南亞之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培養新住民語文人才;以融入
       台灣文化內涵者,優先予以補助。
     3、國際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以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新住
       民子女為核心對象,辦理以新住民母國文化藝術為核心之
       藝術展演活動,增加國人對於新住民多元文化之理解及欣
       賞;以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為系列活動者,優先
       予以補助。
  (二)  申辦程序:
     1、每年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受理
       申請,每一民間團體每年申請案總計經費至多不超過六十
       萬元。
     2、應檢具本署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
       ),以正式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
     3、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經費申請表、活動行程表、師資來
       源及申請計畫各一式四份,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影本
       及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審查作業:
     1、於申請期間截止後,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
       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四)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
       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
       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署其他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署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
          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四、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為主,各項工
     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二十
     萬元為原則,且每申請案成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
     人數以五人以上為原則。
  (二)  經常門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材料費、講義
     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租車費、膳
     食費、保險費、雜支為原則。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結要點之規定辦理;獲補助單位
  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
  後一個月內辦理核結。

六、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活動成果送本
     署審查。  
  (二)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
     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
     予補助。

七、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拒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署;另
     因其他因素致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一個月前申請變更計畫並
     經本署同意。
  (二)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
     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
     教育推展機構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