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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1 09: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132303216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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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擴展技專校院學生之多元
    語文能力,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言課程,培養同時具備東南亞語言能力
    之優質專業人才,增加技專校院學生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部補助學校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申請以四班為原則。每班修課學生人數為二十人以上者,每班補助經費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外國學生不得修習該國母語課程;修課學生人數未滿
      二十人者,不予補助。獲補助之班級,學校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
      上之配合款,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
(二)補助經費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建築及設備經費。
    2、紀念品。
    3、人事費。
    4、行政管理費用。
    5、教師或校內相關行政人員之國內外差旅費。
(三)其他各項相關經費之編列,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勞動基準法
      等勞動法規、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政府採購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學校應於課程選課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學校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相關格式檢具計畫申請書,向本部提出
      申請,並應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申請或漏填資料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學校提報之課程名稱、教學大綱等相關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學
    校確實開課且修課學生人數及修課情形,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者,得向本部
    申請撥付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或七月三十一日止。
    2、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
        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逾期不予撥付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繳交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表。
    4、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有延期之必要時,
        應具體說明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展延。如有結餘款,請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學校有不符規定或
        不實支出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繳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
        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核定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
        得移作他用,並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處理;
        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辦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學校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
      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
      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並經計
      畫執行學校首長及相關人員核章。未依限辦理核結者,取消該校次年度申請
      資格。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如經發現有違規情事者
      ,本部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採購法及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者,應事先函報本
      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八、成效考核: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原計畫執行,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計畫內容
      ,應於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違反者,不予結報並追繳相關經費。
(二)各校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期末成果報告。
(三)各受補助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
      目標。學校是否達成預期目標,將列入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依據。

九、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