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擴展技專校院學生之多
元語文能力,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言課程及東南亞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等相關課程,培養同時具備東南亞語言能力、國際觀、
商管經貿能力及契合產業需求之優質專業人才,增加技專校院學生就
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
(一)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
(二)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
1、辦理期程:申請當學年度至次學年度(共二學年度)。
2、學生人數:一班至少二十人,應優先錄取新住民第二代學生,並
得規劃招收一定比率之他校學生。
3、必修學分,應包括下列課程內容:
(1)東南亞語言課程(包括越南語、泰語、馬來語、印尼語、緬甸
語、印度語等新南向國家當地語言)。
(2)東南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及專業相關課程:
A、政治、經貿、產業、法律及文化議題課程。
B、開設應用於不同產業需求之專業課程。
(3)海外見習或實習課程。
(三)娘家外交勵學方案:
1、申請對象: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技專學院及科技大學一年
級至四年級之在學學生,其原生家庭父母任一方具東南亞國家國
籍者。
2、補助基準:
(1)本部提供每位學生一年獎助學金新臺幣八萬元。
(2)學生應赴東南亞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四週以
上。
3、學校應配合事項:
(1)訂定甄選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方式、審核基
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等機制),並上網公告。
(2)學校應提供學生充分之見習或實習相關資訊。
4、學生應配合事項:
(1)配合學校申請時程提出申請。
(2)配合學校規劃並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5、前目契約書記載事項應包括學生姓名、科別、受領本部獎助學金
起訖時間與年限、條件、違反約定喪失受領獎助學金之權利、償
還獎助學金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負
連帶責任及簽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6、受領獎助學金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終止受領獎學金
,並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1)轉學、放棄、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2)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7、學生未於學校規劃期限內,至東南亞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
四週以上者,學校應撤銷其獎助學金資格,並應追繳已受領之獎
助學金。但因死亡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出國,經
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相關證
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出國,經學校實訪查
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追繳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一)開設東南亞語言:每校申請以四班為原則。每班修課學生人數為二
十人以上者,每班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修課學生人數未
滿二十人者,不予補助。
獲補助之班級,學校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
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
(二)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每校申
請以一案為限。除娘家外交勵學方案外,每案每年補助最高以新臺
幣一百萬元為限。各校申請案應提列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之配合款,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
明。
(三)補助經費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建築及設備經費。
2、紀念品。
3、人事費。
4、行政管理費用。
5、教師或校內相關行政人員之國內外差旅費。
(四)其他各項相關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
手冊、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申請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本部
每年將申請期間通函各校,學校應於本部通函所定之期限前提出
申請。
2、申請東南亞語言課程:學校應於課程選課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
(二)申請程序:學校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相關格式檢具計畫申請書,向
本部提出申請,並應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申請或漏填資
料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方式:
(一)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學校提報之課程名稱、教學大綱等相關資料
,經本部核定後,於學校確實開課且修課學生人數符合第四點第一
款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撥付經費。
(二)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本部得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經費。
七、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分)學程及娘家外交勵學方案之審查原則:
(一)發展產業所需東南亞語言及專業能力計畫之整體性目標(包括學校
發展特色及優勢)。
(二)學校提升學生產業所需東南亞語言與專業能力之辦理現況及成效。
(三)計畫實施之預期目標、具體策略及效益評估。
(四)資源之整合及配置(包括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設備)。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
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止。
2、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經費
明細表,報本部請領補助經費,逾期不予撥付補助經費。
3、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請款領據一份。
(2)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表。
4、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有延期之
必要時,應具體說明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展延。如有結餘款,
請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學校有不
符規定或不實支出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且追繳外,應負
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核定之經費應專款
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
定處理;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辦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學校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
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相關人員核章。未依
限辦理核結者,取消該校次年度申請資格。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如經發現有違
規情事者,本部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
冊、政府採購法及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六)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者,應事
先函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
目。
九、成效考核: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原計畫執行,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更改
計畫內容,應於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違反者,不予結報並追繳
相關經費。
(二)各校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函送期中報告,並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
個月內函送期末成果報告。
(三)各受補助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計畫確實執行,以
達本計畫目標。學校是否達成預期目標,將列入考核、核准續辦及
補助之依據。
十、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辦理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