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6年07月1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051433B號令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0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113507B號令
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8年10月05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80100240B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3年12月0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32303216A號令
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
畫申請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42302380A號令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