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6年07月1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051433B號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0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60113507B號修正
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8年10月05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80100240B 號令
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132303216A 號令
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人才計畫
申請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