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3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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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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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
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
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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