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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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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
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
     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