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獎學金,鼓
勵學生持續努力向學,表現特殊才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
校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
生獎學金。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學校申請學生獎學金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五、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前點第一款學業優秀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
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七十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三)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六、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第四點第二款特殊才藝優秀獎
學金:
(一)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
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
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
(二)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參加前款類別之團體才藝競賽,獲團
體獎前三名。
七、優秀學生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2、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3、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二千元。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
;第三名,五千元;第四名至第六名或佳作,三千元。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人至十人:每人五千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人:每人二千五百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人至三十人:每人二千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每人一千五百元。
八、學生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應於開學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
方政府彙整研提意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署
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均由本署核定。
九、學生申請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或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
原就讀學校申請。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後,於每年五月十五
日前,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
署申請補助,均由本署核定。
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原住民身分,由學校以電子查驗系統查驗者,得免
檢附第八點第一項及前點第一項身分證明文件;未能連結電子查驗系
統者,學校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
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十一、地方政府及本署於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研提意見或核定前,得組
成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及確認受獎
名單。
十二、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九點第一項所稱原就讀學校,指學生畢(修)業
前教育階段最後就讀學校,或轉學前之最後就讀學校。
十三、學業優秀獎學金,依學生成績平均分數高低,排列受獎順序;分數
相同者,以低收入戶、無懲處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
排序;排序相同者,增額錄取。
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於同級別內,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語、傳統
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十四、獎學金名額,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原住民學生之比率分配。
十五、撥款方式: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經本署審核合格後,函請各學校掣據並造
具印領清冊轉發受獎生。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
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十六、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相
關表件,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
二個月內,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七、辦理本要點業務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