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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974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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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獎學金,鼓
    勵學生持續努力向學,表現特殊才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
    校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申請本要點獎學金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
        生獎學金。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學校申請學生獎學金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五、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前點第一款學業優秀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
        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七十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三)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六、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第四點第二款特殊才藝優秀獎
    學金:
  (一)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
        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
        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
  (二)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參加前款類別之團體才藝競賽,獲團
        體獎前三名。

七、優秀學生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2、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3、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二千元。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
          ;第三名,五千元;第四名至第六名或佳作,三千元。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人至十人:每人五千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人:每人二千五百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人至三十人:每人二千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每人一千五百元。

八、學生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應於開學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
    方政府彙整研提意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署
    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均由本署核定。

九、學生申請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或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
    原就讀學校申請。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後,於每年五月十五
    日前,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
    署申請補助,均由本署核定。

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原住民身分,由學校以電子查驗系統查驗者,得免
    檢附第八點第一項及前點第一項身分證明文件;未能連結電子查驗系
    統者,學校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開學前三個月內申
    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十一、地方政府及本署於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研提意見或核定前,得組
      成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獎學金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及確認受獎
      名單。

十二、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九點第一項所稱原就讀學校,指學生畢(修)業
      前教育階段最後就讀學校,或轉學前之最後就讀學校。

十三、學業優秀獎學金,依學生成績平均分數高低,排列受獎順序;分數
      相同者,以低收入戶、無懲處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依序
      排序;排序相同者,增額錄取。
      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於同級別內,得優先獎勵原住民族語、傳統
      藝能比賽或展演之項目。

十四、獎學金名額,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原住民學生之比率分配。

十五、撥款方式: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經本署審核合格後,函請各學校掣據並造
          具印領清冊轉發受獎生。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
          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十六、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原始憑證及相
      關表件,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
      二個月內,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七、辦理本要點業務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