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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22201070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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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規劃藉由提
    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來臺任教,讓國際人才
    之學術能量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國際影響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學校延攬之國際頂尖人才,分為玉山學者、玉山青年學者
    及國際優秀人才;每位學者以申請一校為原則,其資格如下:
(一)玉山學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年以上,具
      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
      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
   2、曾獲得諾貝爾獎、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相當等
      級之獎項。
   3、近五年之學術或產業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卓越。
(二)玉山青年學者指取得最高學歷十年以內,或年齡四十五歲以下,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五年以上,並
      具有發展潛力。
   2、有執行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
   3、近五年之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優異。
(三)國際優秀人才指符合上開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條件之一,經審
      核後未獲通過,而仍具發展潛力,由學校聘任並以高教深耕計畫或
      其他自籌經費支給彈性薪資待遇(應於申請計畫敘明)之學者。
  前項學者不得為我國大學及學術研究機構現職編制內任職滿一年以上之
  專任人員或退休人員;現職為編制內任職未逾一年之專任人員,以未申
  請過本計畫者為限。前項學者不得再請領經費來源為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補助經費之彈性薪資。

三、學者任務:
(一)學者申請計畫應執行下列專案任務(四目中至少選擇二目):
   1、學術研究: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並有益於校務發展。
   2、教學創新:教學實務創新與精進,強化人才培育並提升教師教學品
      質。
   3、國際合作:促進國際交流及鏈結,提升臺灣國際影響力與知名度。
   4、產學合作:協助學校與國內、外企業產學合作,培育高階人才並深
      化社會影響力。
(二)除前款任務外,玉山學者另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共同
      執行教學或研究計畫,鏈結接軌國外學術資源合作交流;團隊成員
      ,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另學者應善
      用其國際學術網絡資源,協助任職學校國際化,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並協助本計畫海外廣宣活動,搭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之橋樑;所
      需經費及資源,應由服務學校給予支持。

四、補助項目:
(一)玉山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一次核定三年,若
      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依比例核給。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術交流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三年;
      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行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暨
      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行政助理、博士後研究員或兼
      任助理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理,並核實報支。
   3、學術交流暨工作費得編列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並以各校所獲核
      定之學術交流暨工作費總額計算,由學校依需求自行調配校內各學
      者之資本門額度。
   4、短期交流玉山學者之非法定薪資,依在臺服務時間依比例核算,惟
      學術交流暨工作費之補助額度及經費支用期程,不以在臺時間為限
      。
(二)玉山青年學者:
   1、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一次核定五年。
   2、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術交流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五年;
      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行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學術交流暨
      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行政助理、博士後研究員或兼
      任助理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理,並核實報支。
   3、學術交流暨工作費得編列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並以各校所獲核
      定之學術交流暨工作費總額計算,由學校依需求自行調配校內各學
      者之資本門額度。
 (三)國際優秀人才:
   1、本部另就學校攬才與校務發展之連結、支持性措施等進行審核,評
      選優異學校,將由本部另核予每人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校學
      術交流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一年,並由學校自行調配校內各學者之
      補助額度;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行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
      學術交流暨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行政助理、博士後
      研究員、兼任助理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理,並核實報支。
   2、上開費用得依學校所獲補助總額計算,編列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
      ,並由學校依需求自行調配校內各學者之資本門額度。其餘未規定
      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
      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配合事項:
學者類型/配合事項 玉山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
聘任方式

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
  師聘任。

2.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
  上,惟配合期中考核期程,如第二年因故無法執行滿三個月者,應於
  計畫期程三年內完成;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將納入本部後續分配該
  校申請名額之參考。

編制內專任教師

法定薪資待遇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

支持性措施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聘任相關規範

1.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
2.確定聘任之學者,本部將公告名單於本計畫網頁。
3.專任玉山(青年)學者未來於聘任期間,學術研究成果如涉及發表,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並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短期交流學者之學術成果
  ,如屬學校聘約所定之義務或事項,亦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及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


六、名額分配方式:
(一)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及
      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核)補助款達
      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依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研究中心之各領域及
      經費比重,按級距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度;其餘學校依本部政策需
      要每年專案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度。
(二)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者為三
      分之一個單位。
(三)當年度未申請者,視同學校放棄申請名額;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不
      通過者,其名額將不退還學校。
(四)玉山(青年)學者申請續期案之名額,不列入本部當年度核予之申
      請名額計算。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配合學校學年學期運作,一年審查一次。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醫學、
      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由該各類科召
      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
(二)審查重點:
   1、延攬人選過去經歷表現(學術之重要貢獻、曾獲得之學術獎勵情形
      、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個人履歷及著作清單等;玉山學者請提供
      近十年著作清單、玉山青年學者請提供近五年著作清單)。
   2、延攬人選未來學術工作與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連
      結及預期效益:
    (1)學者學術工作規劃及目標。
    (2)學者學術工作內容及其與學校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育深耕計
          畫)關聯性。
    (3)學術工作之具體作法。
    (4)計畫依第三點所列任務(至少擇二項)之執行內容及作法。
    (5)預期成效(預計可達到量化或質化之具體成果)。
   3、學校提供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人事費
      、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開措施所需經費,學校
      可自籌經費及運用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如有與企業合作
      提供實驗設備、共組研發團隊或挹注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特
      別敘明)。
   4、提供待遇之合理性(例如學校申請本部補助非法定薪資待遇額度之
      評估方式、申請補助行政及業務費額度及用途;並請學校一併說明
      提供法定薪資狀況)。
   5、團隊合作建立規劃情形(聘請對象若為玉山學者,應與校內教研人
      員共同組成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
      後研究人員;若為玉山青年學者,無需填寫)。
(三)審查通過標準:玉山學者之學術能量應至少達到本部「學術獎」學
      術標準、玉山青年學者應達到或具有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吳
      大猷先生紀念獎」學術標準或潛力;玉山學者如為具產業研發重要
      貢獻者,應至少達到本部「國家產學大師獎」之基準,並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1、其專業技術應具「國際競爭力」,或對國家產業發展具重要影響力
      。
   2、其專業技術可結合學校或地方既有特殊優勢,由學校提供配套措施
      ,並加入產(企)業團隊合作。


八、計畫執行考核:
(一)計畫期程:玉山學者以三年為一期、玉山青年學者以五年為一期核
      定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得申請續期補助,最多以一次為限。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玉山(青年)學者,應依下列期程繳交報告:
   1、年度績效報告:每年繳交並登錄上傳至本計畫網站。
   2、期中報告:玉山學者於執行第一年期滿時繳交,玉山青年學者於執
      行滿第二年時繳交;得併同該年度績效報告繳交。玉山學者之期中
      報告得以於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成果發表替代。
   3、期末報告:玉山(青年)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六個月前得併同續期
      申請書繳交;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
      時繳交。
(三)國際優秀人才於當年度計畫期程屆滿後,以校為單位繳交期末報告
      。
(四)報告審查方式:
   1、年度績效報告經行政審查後於本計畫網站公開。
   2、期中報告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
      、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及委員
      審查。
   3、期末報告併同續期申請書由本部送請各類科召集人及專家學者審查
      ;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及國際優秀人才則比照年度績
      效報告辦理。
   4、審查重點為學者之研究、教學與服務表現,以及學校申請計畫原定
      執行項目之目標暨支持機制執行成效。
(五)報告審查結果:
   1、期中報告:針對成效未達預期之玉山(青年)學者案件,附具審查
      意見請學校配合改善,改善情形將併入期末報告暨續期申請書審查
      項目,並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名額及調整剩餘期程補助額度
      之參考。
   2、期末報告:針對玉山(青年)學者併同續期申請書案件,作為本部
      下期經費核定之參考依據,本部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據以核定;針
      對未申請續期及國際優秀人才案件,則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
      名額之參考。
      
九、其他事項:
(一)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應配合事項,得另訂校內規章。
(二)本計畫經費每年核撥,惟結報時間,配合期中考核時程,針對已執
      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
      得依下列規定時程辦理經費滾存納入其他年度經費支應(公立學校
      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
      用;計畫經費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1、玉山學者分別於第一年及第三年結報(第二年未執行完畢經費,得
      滾存納入第三年使用)。
   2、玉山青年學者分別於第二年及第五年結報(第一年未執行完畢經費
      ,得滾存納入第二年使用、第三年及第四年未執行完畢經費,得滾
      存至第五年執行期程屆滿前使用)。
   3、其他未盡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三)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於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性別平等案件或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止撥付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