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 師聘任。
2.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 上,惟配合期中考核期程,如第二年因故無法執行滿三個月者,應於 計畫期程三年內完成;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將納入本部後續分配該 校申請名額之參考。
編制內專任教師
法定薪資待遇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
支持性措施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聘任相關規範
1.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 2.確定聘任之學者,本部將公告名單於本計畫網頁。 3.專任玉山(青年)學者未來於聘任期間,學術研究成果如涉及發表,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並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短期交流學者之學術成果 ,如屬學校聘約所定之義務或事項,亦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及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