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
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
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
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主冊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五
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
四以上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等
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資
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制內
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他
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術
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傑出
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大猷先
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3、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團
隊成員(包括教師、研究員及博士後研究員,以下同):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瞻
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技術聯盟合作
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攻頂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
生科技研究計畫或農業部農業科技專案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
研究計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特色領域研究中心: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年度
內有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有三個(學)
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或對
校務發展、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等具有重要貢獻之團隊內個人
或團隊成員(不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
或產學研究獎。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彈
性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補助方式如下: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超過三十六萬
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研究人員或博士後研究員,一年超過十八萬元
至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3)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本部
亦就超過部分,依前二目補助方式補助。
2、額度計算: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
費,不包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
案教師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
學術研究費。
3、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
限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二)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校
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視
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
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三)專款專用: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
(四)借調者擇一申請: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
調者,應由原任職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
領取本經費補助。
(五)提報獲補助人數:學校提報獲補助之人數,以一百十二學年度為
基準,獲補助人數應較該學年度增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依下
列方式處理:
1、增加人數名額至少二分之一應核予具發展潛力且優秀之副教授
或副研究員以下職級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符合第二點第二款
第三目及第四目之團隊成員。
2、學校提報前目人員之規定,應明訂於校內彈性薪資規範。
四、補助期間:
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內容:
1、申請清冊一份。
2、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
申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並敘
明申請人數及獲獎人數。
六、經費結報: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經
費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款者
,應繳回本部。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
,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申
請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
(四)學校執行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情形,作為本部核予次一年度補助經
費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