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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12205392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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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
  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
  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
  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落實教學創新、
發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
公共性檢核)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
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
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
薪資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
校編制內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
其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
學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
獎、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
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
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3、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
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攻頂研究
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教育部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
研究計畫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
年度內有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
究員以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
有三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不
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或產學研究獎。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
員彈性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
五十經費: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三十六
萬元以上者。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
究員以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彈性薪資一年二十四
萬元以上者。

(3)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本部亦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
包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
教師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
及學術研究費。

(二)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
上限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三)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
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
本部將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
請補助經費總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四)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
作其他用途。

(五)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
原任職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
本經費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內容:
  1、申請清冊一份。
  2、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申
    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並敘明申
    請人數及獲獎人數。

六、經費結報: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
   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款者,應
   繳回本部。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
   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申請
   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