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青少年參與教育
公共事務,廣徵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並建立本署政策諮詢
管道,設置本署青少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
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建言平臺。
(二)倡導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公共參與。
(三)協助諮詢擬訂與推動青少年相關教育政策及計畫。
(四)協助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青少年代表十三人至十五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二
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擔任;其中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高級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機關代表六人:由本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國中小教育組、學前教育
組、原民特教組、學務校安組及體育衛生組單位人員兼任,並以單
位主管兼任為原則。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派)任者,由本署解
聘(改派)之: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相關法令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損害本會公信力之情事,或有其他損害本會公信力之虞之不適任
情事。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青少年代表自第三屆起連選得連任一屆。
本會委員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青少年代表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其補聘程
序以當屆公開遴選產生之備取委員依序遞補為原則,並應符合前點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比例規定。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署署長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本會
有關任務議題之研討及規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員列
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
執行進度。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