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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單一窗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2094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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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針對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以下簡稱重大投資
  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以落實行政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二、單一窗口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調聯繫相關機關。
 (二)提供跨機關溝通平臺服務。
 (三)提供諮詢服務。

三、重大投資案件,指符合本部公告之下列投資案件之一:
 (一)投資興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所定之大型運動設施。
 (二)位於臺灣本島,土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且不包括土地價值之投資金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三)位於離島,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且不包括土地價值之投資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重大投資案件,得向本部設置之單一窗口申請服務。

五、單一窗口進行跨機關溝通會議時,由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或其授權人
  員主持,並由教育部體育署邀集各相關機關代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組成。

六、申請單一窗口服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重大投資案件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證明及投資金額證明)。
 (三)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四)依法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檢附水土保持規劃(計畫)書。

七、重大投資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一窗口服務之重大投資案件應專案辦理,並隨時注意進度。
 (二)如進行跨機關溝通協調後仍無法妥善處理之案件,本部應提報行政
   院,由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
 (三)如有必要,得進行會勘或於相關會議上邀請申請單一窗口服務者進
   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