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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5686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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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完備學生學習
  歷程檔案之規定,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
  織法第二條規定之職權,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庫
  (以下簡稱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向學校蒐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
  料,並得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其他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前項學校、機關或機構,依各該教育評量法規、組織法規或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其蒐集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得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釋出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供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處理及利用。

三、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數位平臺(以下簡稱學習歷程學校平臺
  ),蒐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明號碼、擔任校級、班級、社團幹部紀錄
   及其他學籍相關資料。
 (二)修課紀錄:學校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之課程計畫所開設各科目課
   程之學業成績及課程諮詢紀錄。
 (三)課程學習成果:前款課程產出之作業、作品及其他學習成果。
 (四)多元表現:彈性學習時間、團體活動時間及其他表現。
  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向學校蒐集之資料,不包括前項第二款課程諮詢
  紀錄。
  第一項資料及其建置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四、學習歷程學校平臺及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蒐集之資料,以學生就學期
  間之資料為限;其記錄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及修課紀錄:
  1、學校人員應於學校每學期規定時間內,登錄至學習歷程學校平臺
   。
  2、學校人員應於本署次學期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學校平臺之資
    料,經檢核無誤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三年級第二
    學期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學期規定時間內為之。
 (二)課程學習成果:
  1、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學校平臺者,應於學校每學期
    規定時間內辦理,並應經任課教師認證;其件數由學校定之。
  2、學校人員應於本署次學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學校平臺之資
    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六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三
    年級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學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三)多元表現:
  1、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學校平臺者,應於學校每學年
    規定時間內辦理;其件數由學校定之。  
  2、學校人員應於本署次學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學校平臺之資
    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十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三
    年級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學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學校完成提交資料後,應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下載收訖明細,提供
  學生核對已提交資料之正確性,並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公告收訖明
  細之確認期間。  
  前項學校公告之收訖明細之確認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學生應於學校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期間內,確認學校提交資料與學生
  上傳資料一致;逾公告期間未確認,或未向學校提出疑義者,視為已
  確認學校提交資料與學生上傳資料一致。  
  學生依前項規定提出疑義者,由學校相關單位依其權責,妥為處置。


五、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校
  長擔任召集人,成員至少包括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課程
  諮詢教師、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設有實習處或進修部者,並應包
  括其代表,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學校應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
  校資訊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小組之組成、運作及督導。
 (二)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之方式、人員、期程及內容。
 (三)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相關研習之規劃。
 (四)辦理成效評核及獎勵。

六、學生申請就讀大專校院時,經學生本人同意及勾選後,本署得將學習
  歷程中央資料庫之相關資料釋出至其申請之校、院、系、科、組或學
  位學程,作為招生選才之參據。

七、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保有學生個人之所有資料,應自該學生完成高級
  中等教育五年後,予以封存;封存後,學生得向本署申請刪除上開資
  料。

八、各該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有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建置作業,得視
  其辦理情形,就相關人員予以獎懲;如有可歸責於學校相關人員之情
  事,致資料登載不實,影響學生權益或大學招生制度之公正性及公平
  性者,應負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