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
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其他投資之安全
可靠原則:
(一)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
1、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2、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
3、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總額、資金來源(是否動支基金)、投資
標的或對象、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
之資料。
4、投資計畫動用基金者,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本部
許可後為之。投資計畫變動時,亦同。
(二)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
1、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外,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
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金額。
2、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
3、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
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之預估收支報
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
4、投資計畫動用基金者,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本部
許可後為之。投資計畫變動時,亦同。
二、教育法人依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投資項目
1、長期信用評等BBB+以上無擔保公司債。
2、不動產資產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
3、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5、指數股票型基金,且投資時該基金前三年配息,換算平均每年殖
利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二)投資額度:以教育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二分之
一為上限。
三、教育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之投資項目不符本公告所定投資項目,或投資額
度已超過教育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二分之一者,
毋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