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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80155188B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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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
  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其他投資之安全
  可靠原則:
 (一)民間捐助之教育法人
  1、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2、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
  3、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總額、資金來源(是否動支基金)、投資
    標的或對象、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
    之資料。
  4、投資計畫動用基金者,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本部
    許可後為之。投資計畫變動時,亦同。
 (二)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
  1、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外,不得動支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
    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金額。
  2、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
  3、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
    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之預估收支報
    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
  4、投資計畫動用基金者,投資計畫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本部
    許可後為之。投資計畫變動時,亦同。

二、教育法人依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投資項目
  1、長期信用評等BBB+以上無擔保公司債。
  2、不動產資產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
  3、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5、指數股票型基金,且投資時該基金前三年配息,換算平均每年殖
    利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二)投資額度:以教育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二分之
   一為上限。

三、教育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之投資項目不符本公告所定投資項目,或投資額
  度已超過教育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二分之一者,
  毋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