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校長
及教師服務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依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
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立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赴國內外同級學校之參訪費用:
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
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住宿費、雜費。
(二)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
1、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五百萬元。
四、補助原則及比率:
(一)國立學校:全額補助。
(二)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學校級別
、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配合教育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
1、財力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
2、財力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
3、財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4、財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前一年度執行成效或
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提列參訪費用及保險費
用年度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辦理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
參訪費用及保險費用補助經費之調查、初審及彙整作業,並依本
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提列參訪費用及保險費用年度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查。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
竣後,將結果通知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立學校: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2、地方政府: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二)經費核銷: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
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全數繳
回。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派員至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訪視了解實際執
行情形。
八、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如有不實之情事,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
之處分,並追回所請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