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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13233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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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校長
  及教師服務誘因,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依據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
  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立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
 (一)赴國內外同級學校之參訪費用:
  1、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
    。
  2、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學校內部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住宿費、雜費。
 (二)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
  1、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三百萬元。
  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五百萬元。

四、補助原則及比率:
 (一)國立學校:全額補助。
 (二)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學校級別
   、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配合教育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
  1、財力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
  2、財力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
  3、財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4、財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前一年度執行成效或
   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提列參訪費用及保險費
    用年度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辦理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
    參訪費用及保險費用補助經費之調查、初審及彙整作業,並依本
    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提列參訪費用及保險費用年度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查。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
   竣後,將結果通知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立學校: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2、地方政府: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二)經費核銷: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
   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全數繳
   回。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派員至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訪視了解實際執
  行情形。

八、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如有不實之情事,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
  之處分,並追回所請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