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實務知識及技能,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準備,培養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及符合產業需求之務實致用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國立及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技術精進:
1、導入業師,一對一協助國手在校專業技術提升。
2、安排國手至相關企業進行專業實習。
(二)學科強化:針對國手就讀學科之專業課程提供精進教學規劃。
(三)語言加強:協助國手提升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
(四)就業銜接:
1、協助國手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2、協助媒合國手參與相關企業技術研發機會。
3、協助國手畢業後媒合就業機會,包括聘任國手擔任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教學之教師、協助安排國手至相關企業實習。
4、協助安排國手至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技術專業協助專業課程
執行。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學校培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正取國手資格,且已參與前揭競賽之大學在學學生
,不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二)學校編列基準每人每期新臺幣五十萬元為編列上限,每期為二年。
(三)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學校申請補助時,應提出相關配合款,並不
得少於本部核定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其中技術精進之經費編列,
應至少占計畫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
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
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五、申請程序:依本部公告期間,學校檢附計畫書(一式四份)向本部申
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包括校內主辦單位、聯繫窗口、現行各年級國手與競賽
職種情形。
(二)補助項目規劃及成效檢核方法:包括願意參加計畫國手之競賽職種
、技術精進導入一對一業師之規劃、學科強化及語言加強等相關課
程之成效檢核方式、就業媒介實習單位、預計實習內容、實習方式
及實習期間、就業銜接之規劃。
(三)相關政策與計畫宣導情形:包括未參加計畫國手是否知悉相關資訊
之佐證資料。
(四)歷年辦理成果。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項目審查學校所提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必
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
1、學校依國手職種導入業師協助技術精進及銜接就業規劃合宜性;
其規劃需包括有關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相關知識
。
2、學科及語言能力強化課程、檢核方式及檢核時間點合宜性。
3、依國手職種規劃實習單位、方式及期間合宜性。
4、經費規劃合宜性。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請撥: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
查結果公布日起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1、依本部審查意見,提供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各一式四份
)。
2、經費申請表(一式四份)。
3、請撥領據一份。
(二)經費核銷: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
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
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辦理項目、辦理期間、成效檢
核(可提供量化資訊)及學生參與實習之心得(如有實作作品照片
,請一併提供照片及同意推廣書)。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書面成果報告書報本
部進行考核,執行成果將作為日後補助經費額度之審查依據。
(二)本部得視需要,委請受補助之學校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受補助學
校及學生得配合本部規劃參與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二)補助經費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應繳回一部或全部補
助款,並於下一次申請時,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