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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增進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就學就業能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80189973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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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實務知識及技能,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準備,培養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及符合產業需求之務實致用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國立及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技術精進:
  1、導入業師,一對一協助國手在校專業技術提升。
  2、安排國手至相關企業進行專業實習。
 (二)學科強化:針對國手就讀學科之專業課程提供精進教學規劃。
 (三)語言加強:協助國手提升語言能力之相關課程。
 (四)就業銜接:
  1、協助國手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2、協助媒合國手參與相關企業技術研發機會。
  3、協助國手畢業後媒合就業機會,包括聘任國手擔任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教學之教師、協助安排國手至相關企業實習。
  4、協助安排國手至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技術專業協助專業課程
    執行。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學校培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正取國手資格,且已參與前揭競賽之大學在學學生
   ,不包括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二)學校編列基準每人每期新臺幣五十萬元為編列上限,每期為二年。
 (三)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學校申請補助時,應提出相關配合款,並不
   得少於本部核定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其中技術精進之經費編列,
   應至少占計畫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
   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
   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五、申請程序:依本部公告期間,學校檢附計畫書(一式四份)向本部申
  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包括校內主辦單位、聯繫窗口、現行各年級國手與競賽
   職種情形。
 (二)補助項目規劃及成效檢核方法:包括願意參加計畫國手之競賽職種
   、技術精進導入一對一業師之規劃、學科強化及語言加強等相關課
   程之成效檢核方式、就業媒介實習單位、預計實習內容、實習方式
   及實習期間、就業銜接之規劃。
 (三)相關政策與計畫宣導情形:包括未參加計畫國手是否知悉相關資訊
   之佐證資料。
 (四)歷年辦理成果。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項目審查學校所提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必
   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
  1、學校依國手職種導入業師協助技術精進及銜接就業規劃合宜性;
    其規劃需包括有關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相關知識
    。
  2、學科及語言能力強化課程、檢核方式及檢核時間點合宜性。
  3、依國手職種規劃實習單位、方式及期間合宜性。
  4、經費規劃合宜性。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請撥: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
   查結果公布日起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1、依本部審查意見,提供修正後計畫書及修正對照表(各一式四份
    )。
  2、經費申請表(一式四份)。
  3、請撥領據一份。
 (二)經費核銷: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
   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
   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辦理項目、辦理期間、成效檢
   核(可提供量化資訊)及學生參與實習之心得(如有實作作品照片
   ,請一併提供照片及同意推廣書)。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書面成果報告書報本
   部進行考核,執行成果將作為日後補助經費額度之審查依據。
 (二)本部得視需要,委請受補助之學校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受補助學
   校及學生得配合本部規劃參與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二)補助經費有不符本要點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應繳回一部或全部補
   助款,並於下一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