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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142403816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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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
  育課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
  考量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鼓勵終身
  學習機構設計符合其需求之終身學習課程,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以
  及鼓勵前開適用對象參與非正規教育之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二種補助類型:
 (一)補助終身學習機構針對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所開設之終身學習課
   程。
 (二)補助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參與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費。

三、申請單位:符合終身學習法第四條規定之終身學習機構。

四、申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之申請時程、申請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
    1、補助其所屬機關(構)及單位者:
    (1)申請時程:於本部公告之期程內。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
          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檢附符合
          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本
          部提出。
    2、補助其所屬非營利機構及團體者:
    (1)申請時間: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
          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檢附符合
          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本
          部提出。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
    1、申請時間: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申請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內
        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及檢附符合所開
        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
    3、申請作業: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及資料函送
        本部。

五、補助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補助基準: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者:
    1、補助其所屬機關(構)及單位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
          分之七十。
    (2)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七十
          五。
    (3)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4)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五。
    (5)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2、補助其所屬非營利機構及團體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
        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
        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計畫補助款之分攤款,
      高於其財力級次應編列者,本部得予以獎勵;直轄市、縣(市)政
      府因客觀事實經本部認定確無法足額編列計畫分攤款,致影響計畫
      推動者,本部得於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之原則下,酌增
      計畫補助款。
(三)非直轄市、縣(市)所屬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
      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三十萬元。
(四)終身學習機構配合本部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程者,得依
      本部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前點所
      定期程及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開設之課程,其參與者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
      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
(六)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其他政府機
      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七)計畫經費項目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規定辦理,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八)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
      整經費或進行協商。

六、核定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
      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
    (1)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
          審並彙整,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
    (2)前款以外之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由本部就申請文件
          完備與否進行初審。
    2、複審: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
        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二)審查原則: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
        行績效。
    4、課程內容依本辦法第三條所定終身學習課程範圍為原則。
    5、本部重要政策推動事項。

七、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申請案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
   處網站下載。
 (二)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邀
   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
   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應
   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四)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
   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
   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五)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
   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
   部或一部:
  1、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2、執行成效不佳。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訪視或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
  、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
  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九、申請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學費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項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