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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109090D002241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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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溯溪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溯溪活動:指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企業經營者(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沿河川或溪(谷)及其鄰近區域溯行,或因溯行
   需要而進行攀登或垂降之活動。但不包括從事學術研究、教學、訓練、搜救
   或其他相關業務所為之活動。
 (二)溯溪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領有山域嚮導溯溪類別證書之
   人員。
 (三)安全人員:指領有國內外相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所核發之溯溪專業證書,以
   溯溪活動之安全維護、管理及指導為其業務之人員。

三、主辦單位辦理溯溪活動前,應於活動開始日十四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活動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一)主辦單位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免附
   。
 (三)溯溪路線、備案路線、活動行程與管理、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案及裝備。
 (四)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
 (五)提供之服務項目、優惠措施及說明。
 (六)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效期內之證書影本。
 (七)風險告知同意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於主辦單位之網頁公告。
  第一項報請備查,主辦單位得按季就多次活動合併一次為之。

四、前點第二項第三款溯溪路線、緊急應變措施及裝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溯溪路線:路線圖,並說明爬升及下降高度;溯行距離超過五百公尺者,其
   高度表。
 (二)緊急應變措施:天候應變策略、傷病處理程序及救援計畫。
 (三)裝備:
  1.通訊設備:視地形及訊號強弱,配置可立即對外聯繫之行動電話、無線電或
   衛星電話。
  2.衛星定位系統。
  3.安全帽、救生衣及溯溪鞋;溯行超過五百公尺,救生衣得以其他可提供浮力
   之裝備代之。

五、溯溪活動之主辦單位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確實依實施計畫內容執行;場地位於或經過法規規定應先申請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主動告知溯溪活動風險,並由參與者簽署同意書;必要時,主辦單位得要求
   參與者檢具登山能力或健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與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四)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應隨時注意參與者之活動情形,不得致其有落單或單獨
   行走其他路線之情形。
 (五)活動辦理前,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所發布溯溪活動區域之氣象、風力、累積雨
   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歇性陣雨、持
   續性降雨、強風、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六)依實施計畫內容,備置足額且符合安全標準之配備;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對參
   與者進行溯溪活動之健康及安全教育,參與者及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應穿
   戴齊全。
 (七)活動過程中,應隨時注意水流、土石、天候及其他環境狀況;遇有河川、溪
   (谷)上游開始烏雲密佈、溪水混濁、聽到落雷聲或開始降下驟雨時,應停止
   或暫停活動,並即撤離至安全區域。
 (八)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六、主辦單位應依參與者人數,配置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其參與者五人以下者,
  配置一人,十人以下者,配置二人,十五人以下者,配置三人,以下類推。但
  應至少一人為溯溪嚮導。

七、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與者、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投保傷
  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並協助參與者、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視需要投保
  其他適當之保險。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八、主辦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
 (一)參與者退出活動:
  1.活動開始日三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九十。
  2.活動開始日二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八十。
  3.活動開始日七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七十。
  4.活動開始日一日以前至六日內:退還百分之五十。
  5.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
 (二)主辦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主辦
   單位者,至多退還百分之九十。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退出活動日期之計算,不包括活動開始日。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九、主辦單位應注重環境保護;主辦單位、參與者、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及其他人
  員於從事溯溪活動時,不得丟棄物品、垃圾、廚餘,保護自然環境生態及水資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