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
規定捐款予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並由本部組成之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管理會,執行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分配捐款事宜,特
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運動員,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並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
條規定認可之運動員。
本專戶所收受當年度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款,應依本基準,分配予當
年度具認可資格之運動員。
三、本專戶管理會分配捐款時,應依運動員之下列條件及權重,計算分數;
其配分細項,規定如附件:
(一) 身分別:
1、低收入戶:二分。
2、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分。
3、身心障礙人士:一點二分。
4、大學以下學生:一點二分。
5、前四目以外身分:一分。
(二) 參賽層級:
1、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1) 奧林匹克運動會:二點八分。
(2)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二分
。
(3) 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
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
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一點五分。
(4) 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一分。
2、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1) 世界錦標賽、世界棒球經典賽:一點八分。
(2) 亞洲錦標賽:一點五分。
(3) 其他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一分。
3、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一點二分。
4、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一分。
5、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一分。
6、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一分。
(三) 前款各目之參賽成績:
1、四人以上參賽者:
(1) 第一名:一點六分。
(2) 第二名:一點四分。
(3) 第三名:一點三分。
(4) 第四名:一點二分。
(5) 第五至八名或創本國選手該賽事最佳成績:一點一分。
2、三人以下參賽者:
(1) 第一名:一點三分。
(2) 第二名:一點二分。
3、前二目以外之成績:一分。
運動員就前項各款規定,具備二以上條件及權重者,以採其中最高權重
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四、前點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將各運動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所獲得之三類權重分數相乘,計算個別
運動員之得分。
(二) 將參與捐款分配之運動員得分加總。
(三) 計算個別運動員得分占前款總分之比率。
(四) 將該年度可分配未指定捐款金額,乘以前款所得比率,得出個別運動
員可分配之金額。
五、運動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本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
,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分配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
該運動員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