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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1275A 號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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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08月1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27308B 號令
核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一百小時
以上」,其時數採計範圍如下:
一、於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前段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之雙人載
飛課程,從事教學訓練時數。
二、於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後段所認可之飛行訓練,從事教學
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