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為落實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之意旨,說明如下:
一、專任運動教練如因案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處分經依法提起救
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
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核,不辦理
年終(另予)考績。
二、專任運動教練如因案受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處分經依法提起救
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
實,由學校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訓練指導
情形、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
之紀錄,覈實評定適當之年終(另予)考核成績。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