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
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依 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109年11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55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
,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
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
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
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公告與本公告有
牴觸或扞格者,應予以修正或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
部 長 陳時中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馮世寬
部 長 林佳龍
部 長 王美花
部 長 潘文忠
部 長 嚴德發
部 長 李永得
部 長 徐國勇
主 旨:廢止「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廢止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於109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5號、金管秘字第10901945411號、輔醫字第1090090987號、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經商字第10902056100號、臺教綜(五)字第1090170776A號、國醫衛勤字第1090258439號、文源字第10910445181號、台內民字第10901453061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部 長 薛瑞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馮世寬
部 長 王國材
部 長 王美花
部 長 潘文忠
部 長 邱國正
部 長 史哲
部 長 林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