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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衛授疾字第1120100109號;金管秘字第11201909911號;輔醫字第1120011257號;交航字第11250020741號;經商字第11204705700號;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61A號;國醫衛勤字第1120044087號;文源字第11220058311號;台內民字第112022173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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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90102175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秘字第 10901945411 號令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90090987 號令
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50153031 號令
經濟部經商字第 10902056100 號令
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 1090170776A 號令
國防部國醫衛勤字第 1090258439 號令
文化部文源字第 10910445181 號令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901453061 號令
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2.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
公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補登)
衛授疾字第1120100109號
金管秘字第11201909911號
輔醫字第1120011257號
交航字第11250020741號
經商字第11204705700號
臺教綜(五)字第1122100161A號
國醫衛勤字第1120044087號
文源字第11220058311號
台內民字第11202217381號廢止「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