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
動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圍:依據本署主管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辦理之運動
場館查核及輔導。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查核及輔導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年終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核運動場館家數三十家以上未達一百家者,補助一人;查核運
動場館家數一百家以上者,補助二人。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計畫之案件數,視本署年度預算經費編列額度核定之。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由本署函知各地方政府申請期間、表件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二)申請文件:
1、其申請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2、目標及範圍。
3、預計查核家數。
4、執行內容。
5、執行期程。
6、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7、申請補助人力及經費金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地方政府應檢具查核及輔導人力名單及運動場館業者查核清冊,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補助款請
撥作業;其結報,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者
,應按全數或補助比率繳回。
七、督導考核
本署為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
實地訪視。
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執行,或違反法令規定或未配合本
署之督導或考核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得以
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