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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動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4468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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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運
  動場館查核及輔導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圍:依據本署主管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辦理之運動
  場館查核及輔導。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查核及輔導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
    年終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核運動場館家數三十家以上未達一百家者,補助一人;查核運
    動場館家數一百家以上者,補助二人。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計畫之案件數,視本署年度預算經費編列額度核定之。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由本署函知各地方政府申請期間、表件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二)申請文件:
    1、其申請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2、目標及範圍。
    3、預計查核家數。
    4、執行內容。
    5、執行期程。
    6、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7、申請補助人力及經費金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地方政府應檢具查核及輔導人力名單及運動場館業者查核清冊,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補助款請
  撥作業;其結報,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者
  ,應按全數或補助比率繳回。

七、督導考核
    本署為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
  實地訪視。
    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執行,或違反法令規定或未配合本
  署之督導或考核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得以
  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