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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10606號函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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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路跑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
  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路跑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
  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相當距離,具休閒娛樂
  性質之跑步運動。但不包括正式運動賽會之馬拉松競賽。

三、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其內容包
  括活動規程、交通管制、安全措施、緊急救護計畫及服務品質,並檢
  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審核後,於主辦單
  位網頁公告實施計畫、信用證明文件、體能診斷、訓練課表、營養諮
  詢、收容車或殿後車、環境氣候及其他相關資訊(如附件),始得開放
  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一)公司、商號、團體或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
  (三)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
    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四、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理參與者報名時,宜進行健康諮詢篩選,其篩選方式,得以網
    路問卷方式為之。
  (二)應揭示大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範圍,並提醒參與者得另行投
    保適當之保險。
  (三)應要求參與者填寫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始得報名;參與者之健
    康為高風險者,並應要求檢具醫師證明。
  (四)得訂定參與者資格或人數之限制;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逕以年
    齡、性別或其他有歧視之條件,作為報名資格之限制。
  (五)路跑活動經過之路線,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
    或管制措施之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
    之必要者,並應確保參與者之安全。
  (六)活動規程應附路線圖及相關說明之資訊,提供參與者、媒體或觀
    眾。
  (七)活動起點、終點應設服務區,沿途得視需要設服務區;長距離路
    跑活動,至少應每五公里設一服務區,起點、終點為同一地點者
    ,得不重複設置。
  (八)服務區內所提供服務方式如下:
    1.包括廁所(流動廁所)、水、食物、海綿及其他相關物品之補
     給站。
    2.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活動起點、終點服務區至少應設置六
     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設置至少二座廁所
     (流動廁所);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其起點、終點服務區
     ,應至少增設三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至
     少增設一座廁所(流動廁所)。
  (九)熱中暑危險係數【公式=室外溫度 (℃)+室外相對濕度 (%)×0.1】
    大於35者,主辦單位應於各服務區、醫療站及救護站內,設置冷
    水槽、防水帆布、碎冰或其他降溫設備,協助參與者降溫及緊急
    救護處置;熱中暑危險係數大於40者,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十)路跑活動當日活動區域之預測空氣品質指標(AQI)達101以上時,
    應提醒有呼吸道及心血管等相關疾病之參與者,不宜參與活動;
    達151以上時,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五、主辦單位應在起點、終點設置醫療站,沿途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
  救護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醫療站應至少配置醫師或護理人員二人
    及救護技術員(EMT)一人、救護車一輛(應包括簡易降溫設備)
    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一臺;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者,
    應至少增加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二人、救護車一輛(應
    包括簡易降溫設備)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
  (二)救護站應配置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一人、機動車輛一臺
    及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一臺;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
    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鐘內,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及救護
    設備等,得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三)路跑活動之跑道,應預留安全通道,確保救護車或機動車輛之通
    行。

六、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
  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七、主辦單位應明定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以下簡稱報名費)、金額、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有提供參與者優惠措施(包括費用減免、食品
  、衣物帽、紀念品或獎品之發給)時,應事先公告;參與者符合優惠
  措施資格者,應依公告內容給付。

八、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規程或報名網站,明定退費基準如下:
  (一)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得另定活
    動日期,或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其收費計算基準
    ,應公告周知。另定活動日期,致參與者無參與意願者,亦同。
  (二)前款報名費之退費方式如下:
    1.主辦單位未提供物資者: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
     總額百分之三十。
    2.主辦單位提供物資者: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總
     額百分之五十。
    3.另定活動日期者:參與者無參與意願,應於受通知之七日內申
     請退費;逾七日申請者,主辦單位得不受理申請。
  (三)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致無法舉行者,主辦單位應另定活動
    日期,或全額退費;另定活動日期而參與者無參與意願,應於受
    通知後二十日內申請退費,主辦單位應全額退費;逾二十日申請
    退費者,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其手續費及行政
    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十。
  (四)參與者於繳費之次日起,至主辦單位所定繳費截止日後七日內,
    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
    還報名費全額之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
    分之二十。
  (五)參與者於前款所定期限後,至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前申請取消報名
    及退費者,主辦單位得於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全
    額之餘款;其手續費及行政費合計,不得逾報名費百分之四十。
  (六)參與者於活動相關物資寄出後,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者,主辦單
    位得不退還報名費。但參與者因下列事由未能參與活動者,得檢
    附證明文件,向主辦單位申請取消報名及退費,主辦單位應至少
    退還報名費全額百分之五十:
    1.天然或人為災害。
    2.交通中斷。
    3.兵役或點閱、教育召集。
    4.傷病或妊娠。
    5.配偶或參與者之一親等內親屬喪葬。
    6.其他主辦單位訂定之事由。

九、主辦單位應注重環保,減少紙本使用,儘可能採用綠色產品,並遵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處理活動期間  
  之環境污染防制及整潔安寧維護、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及
  其他相關事項;活動結束後,應恢復道路使用前原狀;參與者及觀眾
  解散時,應協助警方維持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之秩序。

十、主辦單位辦理特色路跑,例如星光夜跑、彩色路跑、啤酒路跑、紅酒
  路跑、聖誕路跑、殭屍路跑、沙灘路跑、泡泡路跑、變裝路跑、高跟
  鞋路跑、婚紗路跑、比基尼路跑、高地路跑及其他特色路跑,除應依
  第二點至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該路跑活動型態對參與者身心及
  自然環境之衝擊影響,訂定妥適因應措施。

十一、主辦單位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規定者,教育部體育署得將違
   反情節函知第三點之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作為主辦單位下次申請
   路跑活動之准駁依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